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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试点4年之后即将全国推行 政策红利下责任重如山(2)

发表日期:2020-04-03 13:15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MAH试点3+1年 激活一池春水

  • ??2015年11月,中国开始试行上市许可人制度(MAH);
  • ??2016年6月6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自方案印发之日正式启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撸起袖子加油干!
  • ??2018年11月4日,MAH试点原计划结束日延期1年至2019年11月4日。
  • ??2019年8月26新《药品管理法》宣布MAH将于12月1日起在正式在全国推广实施。

在这试点过程中,MAH试点品种陆续获批,可谓各地开花。

截至2019年7月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数据库统计指出,共纳入上市许可持有人品种3239个(以药品批准文号计),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156个。 而早前据《中国新药杂志》统计,截至2018年9月底,10 个试点省( 市) 药品注册申请人共提出持有人申请1118 件,全面涵盖了《试点方案》规定的行政区域、主体类型和试点药品范围。试点药品范围覆盖情况中,新药占42.6% ; 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研发的仿制药占 44.8%,而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江苏、广东和山东 3 个省占比超过一半。可以看到,MAH为各大创新药企带来了多元选择,进一步释放了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活力。

全国铺开在即 任重道远

“MAH制度试行之初,我们在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中发现,新的监管方式下,监管部门最担心的是持有人是否有能力、有决心落实好主体责任。”吴振平博士认为,药品研发过程复杂,涉及多个专业领域,还有充满壁垒的专利申报、药品申报等工作,既要承担不可预期的药品质量风险还要担负重大的赔偿责任,因此门槛高、责任重

新版药品管理法专设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持有人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MAH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简而言之,就是所有药品都有持有人,持有人不允许是个人,追究责任时精准到人

在他看来,证明企业实力或许是每一个要走MAH通道的企业都将遇到的问题。新政对持有人的能力要求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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