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
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
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5、做好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废物处置
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
6、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
7、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地方加强日常监管。
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附全文: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 ??务 ??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2020年2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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