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漫画
女职工在上班期间目睹了车间里发生的一起惨烈意外事故,因受到过度惊吓诱发精神疾病——
谁该为“惊吓损失”买单
上班期间,一女职工目睹了身旁不远处发生的惨烈意外事故,受到过度惊吓,诱发精神疾病,虽经长时间治疗,仍不能正常上班,单位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随后,该女职工便以其在上班期间因受到惊吓而失去正常工作能力、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而单位则以女职工受到惊吓是因为其本身胆小、单位没有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女职工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女职工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惨烈事故吓坏“鼠胆姐姐”
现年42岁的顾秋娣,是江苏省如皋市人,她生性十分胆小,见到毛毛虫也会吓得大喊大叫,更是见不得半点血腥,遇到宰鸡杀鸭,都躲得远远的,常常被同事好友戏谑称为“鼠胆姐姐”。
2011年6月22日,时年36岁的顾秋娣应聘到江苏省如皋市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工资报酬实行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顾秋娣从事行车操作工作。后来,顾秋娣受船舶公司委派至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
2012年6月14日上午10点多,顾秋娣正聚精会神、小心翼翼操作着行车。突然,一声凄厉的惨叫声划破整个车间。顾秋娣循声望去,只见一辆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随后,惨叫声、惊叫声、呼救声不绝于耳。因事发突然,牵引车驾驶员一时乱了方寸,惊慌失措中,他又将牵引车往回倒开,再次从倒在地上的工人身上碾压过去,场面惨不忍睹。就这样,受害工人经过牵引车来回两次碾压,当场死亡。
这时,地面一片血泊,受害工人血肉模糊,已经不复人形,看着身旁不远处如此血腥甚至有些恐怖的场面,顾秋娣吓得心胆俱裂,浑身发抖,继而小便失禁,几欲昏厥过去。同事们处理完受害工人的身体后,才发现魂不附体的顾秋娣瘫坐在地上,精神恍惚。同事们随即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顾秋娣为精神障碍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休息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休养,顾秋娣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改观,便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可是,到了单位,事故情景就浮现在眼前,历历在目,特别是想到之前和受害工友还有说有笑,随之他就惨遭横祸,瞬间命丧轮下,顾秋娣就会呈现焦虑、妄想症状,继而自言自语、哭笑无常,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只得再去医院治疗。如此多次反复,顾秋娣一直未能正常连续上班,而且每经过一次反复,病情会更加严重。
为了治病,顾秋娣先后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因家庭经济困难,船舶公司给顾秋娣发放了部分工资。由于顾秋娣失去了正常上班能力,如何处理顾秋娣的事,让船舶公司感到十分为难,事情就这样一直拖着。
工伤认定申请未被受理
一晃两年过去了,顾秋娣的劳动合同也将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船舶公司遂于2014年6月12日向顾秋娣发出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随后,船舶公司领导就要不要与顾秋娣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进行商议,领导们也认为总这样拖着不解决也不是事,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顾秋娣彻底解决此事。
2014年7月1日,船舶公司向顾秋娣发出医疗期到期通知书;同年8月19日,船舶公司又向顾秋娣发出离职手续催办通知书。顾秋娣认为,船舶公司没有理由强迫自己离职,也就没有与船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相关争议,顾秋娣也未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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