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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人注意!3月1日起禁止猎捕、食用野生全蝎

发表日期:2021-03-01 15:55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猎捕野生全蝎超过20只,追究刑事责任。2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从重处理。

3月1日,淄博市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今春严厉打击采用掀、照等方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猎捕、销售、收购、食用野生沂蒙全蝎(东亚钳蝎)。

说到这,是不是很熟悉?

是的,说的就是中药:全蝎!

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的全蝎,来源即为:东亚钳蝎Buthus martensii Karsch的干燥体。春末至秋初捕捉,除去泥沙,置沸水或沸盐水中,煮至全身僵硬,捞出,置通风处,阴干。

全蝎是一味常用中药,有毒,功能与主治为:息风镇痉,通络止痛,攻毒散结。用于肝风内动,痉挛抽搐,小儿惊风,中风口?,半身不遂,破伤风,风湿顽痹,偏正头痛,疮疡,瘰疬。

不过,禁止猎捕、销售、收购、食用的是野生的。因此,家养的还是可以入药用,不在禁止之列。

全蝎入药,目前以野生为主

据中药材天地网信息:目前,全蝎还是以野生为主供。

全蝎作为野生品种,主要分布于河南、山西、陕西、河北和山东等地,其他地区比如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和东北区域也有部分产出。由于分布面积比较广,不同地区产出的货质量也有不同,这也就造成了价格上的差异。

通知原文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森林公安局

关于今春严厉打击采用掀、照等方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猎捕、销售、收购、食用野生沂蒙全蝎(东亚钳蝎);

二、敬告所有沂蒙全蝎经营业户:

(1)2020年3月20日前,所有收购、销售野生沂蒙全蝎业户、商超将现有所有野生沂蒙全蝎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的到森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登记备案封存。

(2)凡标志有收购、出售全蝎带有“野生”二字,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收缴。

(3)凡收购、出售沂蒙全蝎的业户、商超必须提供合法来源,否则一律视为野生全蝎。

(4)所有餐饮经营业户有该道菜品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否则一律视为野生全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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